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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入驻协议

“连农云商”入驻协议

甲方: 乙方: 江苏连农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路3号瀛洲路农贸市场一号楼二楼

电话: 电话:

邮箱: 邮箱: lnyuns2017@163.com


连农云商线上平台及线下体验中心是由江苏连农云商科技有限公司打造的国内第一个农产品集批发、零售、展示、体验于一体的综合区域,为了更好地开拓市场,更好地为本地客户服务,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双赢策略,根据乙方“连农云商入驻条件,甲方申请入驻乙方线上平台及线下体验中心,并完全接受乙方的规范,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进驻连农云商线下体验中心,并按照规定进行统一装修陈设;

2、甲方入驻连农云商线上平台,包含APP端及微信端;

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市场的零售价,制定专属连农云商”销售价格;

4、经双方约定,甲方以市场实际销售价的 折作为在连农云商的销售价格;

5、甲方入驻连农云商时需免费提供价值 元产品,用于前期营销活动;

6甲方同意通过乙方连农云商实现的销售按实际销售总额的 % 比例作为乙方的销售分成(物流运费由甲方自行解决);

二、入驻商家基本条件

1. 入驻资格

甲方申请成为连农云商”平台服务商,在“连农云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须满足以下条件:

1.1 甲方在使用“连农云商”平台服务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甲方不具备前述与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甲方及甲方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1.2 甲方需确保不是任何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实施的贸易限制、经济制裁或其他法律法规限制的对象,也未直接或间接为前述对象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否则应当停止使用“连农云商”平台服务,同时甲方理解违反前述要求可能会造成甲方无法正常注册及使用“连农云商”平台服务。

1.3 甲方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

1.4 甲方申请经营的商品来源合法,资质齐全;

1.5 甲方同意本协议连农云商”平台相关规则;

1.6 甲方在平台上发布真实、合法经营信息。

2. 证明文件及声明

2.1 甲方须根据连农云商”平台相关规则及要求向甲方提交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详见《连农云商”商户入驻必备资料》 ;

2.2 甲方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入驻条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并保证上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及时通知乙方,并在连农云商”平台上予以更新。若上述文件变更或更新导致甲方不符合本合同所规定入驻条件的,乙方有权单方所有或部分限制甲方方经营,直至终止本协议。

2.3 甲方对其提交的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应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所有法律责任,若因甲方提交虚假、过期文件或未及时更新或通知证明文件导致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由甲方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连农云商”平台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资质复检

乙方有权根据平台管理等需要随时对店铺资质进行常规复检或特别复检。若乙方在复检中发现店铺资质不合格或资质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按平台要求补充或更新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甲方逾期未补充或更新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补充、更新的资质证明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资质不合格,乙方将按照平台协议、本规范及其他相关平台规则之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方造成的损失;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应遵守本合同之约定及乙方“连农云商”平台公告发布的与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有关的各项规则;

4、甲方需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用于乙方“连农云商”平台进行前期营销活动,且活动产品质量应与正式产品质量一致;

5、在营销活动结束后,甲方需根据乙方提供的订单信息,在指定时间内统一发货,如因发货不及时造成的损失需由乙方甲方承担;

6、甲方负责提供与客户(会员)达成交易后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或收据;

7、甲方确保给乙方的价格不高于甲方与其他平台合作的实际操作价格;

8、凡经乙方连农云商”平台预约介绍到甲方的客户(会员)达成的交易,甲方均应对每次成交的日期、数量、成交金额、顾客姓名等做出详细如实的登记,并提供这些资料的副本给予乙方,以便核对存档;

9、对于通过乙方连农云商”平台已支付客户到店消费,甲方应根据客户需求优先处理安排;

10、甲方向团购用户提供商品/服务时,应确保与团购信息—致,甲方在“连农云商”平台有效期内,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团购订单及连农云商”平台相关规则,接受团购用户的预约和消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团购用户投诉、经济损失等相关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11、甲方应保证合作期间经营场所内实际销售价格不低于连农云商”平台团购价,否则,甲方应按低于团购价售出的数量乘价格承担违约责任;

12、甲方不得唆使或诱使持连农云商”平台购物券消费的团购用户放弃购物券而改为使用现金或其他形式消费,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按照销售数量乘购物券价格承担违约责任;

13、对于虽已成交但并未实际消费的连农云商”购物券,无论该券有效期是否届满,甲方同意乙方均有权留存该购物券所对应的款项,并由乙方根据团购订单的约定及团购用户的要求与意愿,处置相应款项;

14、甲方应在团购用户消费时及时在连农云商”平台上验证购物券,因甲方怠于履行验证义务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场地、展柜、水电等基础设施,并进行统一管理;

2、乙方经甲方授权在乙连农云商”平台上发布甲方信息,如商品价格信息、店内、环境、服务信息及员工信息等;并在合同期内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后期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乙方帮助甲方进行产品营销推广,并按照产品实际销售情况分成;

4、在结束后,乙方须及时整理订单信息,供甲方在约定时间内发货处理;

5、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各种入驻条件进行调整,调整前乙方将在“连农云商”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并及时通知甲方知晓确认;

6、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刊登的相关信息与甲方所提供资料保持严格一致;

7、因甲方提供销售的商品及服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8、如因甲方价格调整未及时通过乙方平台更新,而造成平台会员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甲方成交客户(会员)相应差额的补偿;

9、出现用户严重投诉3次以上,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五、连农云商服务内容

连农云商服务内容

序号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次数

服务内容

1

连农云商

线下展柜

1年

连农云商线下体验中心5㎡区域及货柜

2

平台技术

连农店铺

引进连农云商电商平台入驻开店,以此为基地提供信息集散、网销渠道等多维度服务。

微商城

微信商城,用户可直接在微信商城下单,为商家提供多渠道销售途径。

店铺装修

PC、移动端的店铺视觉设计,包括首页设计、详情页设计、活动页设计、海报设计等。

产品拍摄

专业的摄影团队,为店铺产品摄影、原片精修。

优选品牌展示

1个月

将商家放入首页优选品牌展示区,用于宣传推广。

精选产品展示

1个月

将商户产品放入首页精选产品展示区,用于宣传展示。

3

品牌打造

方案规划

明确产品定位、制定选品规范、挖掘产品优势、精准产品推广、产品上行方案。

品牌宣传

打通销售链路,整合品牌建设力量,建立公共品牌

4

官方认证

资质认证

优质商家、信用企业证书。

追溯体系

原产地直供,农用物资采购数据公示。

5

平台活动

平台插件

海报展示、团购拼购活动、软文推广、精选店铺、优选产品等。

交流培训

2次/年

组织商家参加电商培训会、电商交流会。

商机推送

2次/月

为商家实时提供采购需求信息推送

RFQ报价

2次/月

商户为提交采购需求的采购者提供商品报价服务

新媒体运营

2次/年

微信、抖音、头条、微博等新媒体渠道产品品牌推广,包括网站推广、网络软文推广、网络广告推广等

软文定制

1次/年

品牌故事、店铺文案、产品描述、卖点撰写。

线下展会

1次/年

提供线下农副产品展销会展位推广活动,农博会,连农云商

DM单页

线下户外宣传单页。DM广告直接将广告信息传递给真正的受众,具有强烈的选择性和针对性。

网红直播

2次/年

组织专职人员前往果园、农场、养殖基地等开展直播活动

六、甲方营销活动产品信息

甲方信息登记表:

商家名称

所属类别:

联系地址:

联系人/电话/微信:

商品名称:

活动时间:

产品性质:

数量:

规格:

产品价格:

成本价

零售价:

活动价

发货方式:

快递:

自提:

商家配送:

其他说明:

七、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入驻及营销服务费用:¥ 29800 /年,本协议签订后,

2、销售分成:甲方同意通过乙方连农云商线上平台及线下体验中心实现的销售按实际销售总额的 % 比例作为乙方的销售分成(物流运费由甲方自行解决)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甲方银行账号

乙方银行账号

江苏银行连云港新浦支行

江苏连农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11220188000140480

八、备注

1双方将基于公平、诚信的原则,以签署并执行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合作目标;

2、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完善,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 年,

日起至 日止,期满自动终止。一方有意续约的,应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向对方发出续约意向,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本协议;

4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九条:其他

1.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若有修改原条款的,修改后的条款则优于原条款,未修改部分维持原条款不变。

3. 其余未尽事宜,按照电商法相关规定执行。

4.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附件

附件1:“连农云商”商户入驻必备资料

附件2:“连农云商”平台商户入驻承诺书

附件3:诚信经营承诺书

附件4:产品质量承诺书

附件5:售后服务承诺书

甲方:

乙方:江苏连农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话:

址: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话:

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路3号瀛洲路农贸市场一号楼二楼

盖章

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1:

连农云商”商户入驻必备资料

1、公司名称,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营业执照有效期截止时间距今应大于3个月);法人身份证证件资料;

2、行业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品牌资质:①自有品牌,商标注册证(R标)或商标注册证申请受理通知书(TM标)复印件(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②非自有品牌,商标注册证(R标,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品牌注册方对各个链条的授权关系文件/授权书(二级以内),授权剩余有效期需大于6个月;

4、产品检测报告;

5、上架产品素材: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包装、价格(自提价格、包邮价格;产品销售价格须不高于市场价,价格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卖点、库存、产品图片(主图不少于2张,详情图不少于1张);表格另附,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盖章版;

6、产品质量承诺书。商户入驻平台经营自主生产或代理的产品,要保证合法经营、确保产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产品认证为合格产品,并提供优良品质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

7、售后服务承诺书;

8、客服联系电话:售前客服、售后客服(或其一);

9、账户信息:银行账户开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具体到支行);

10、商户入驻连农云商消费券专区所有上架产品,必须提供样品供平台审核检测,样品送审地址:海州区瀛洲路农贸市场1号楼海州区跨境电商孵化基地2楼203室 ,联系人:运营部 18036697272。

注:1、商品如为境外进口产品,应符合出口国及中国安全、质量标准,在提供上述所需所有材料外,另须提供海关完税凭证及所需的通关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等:

①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②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检验检疫证明。

2、以上所提到资料须盖章并作为附件附在《“连农云商”平台服务协议》之后,并与协议共同盖骑缝章!

附件2:

连农云商”平台商户入驻承诺书

一、入驻产品要求

1、连农云商消费券专区所有上架商品必须为农副产品。所谓的农副产品是指由农业生产即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等产业进行初级加工形成的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若干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小类。商务部提出的《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危害管理规范》(GB/T 21721-2008)中将农副产品定义为“包括粮油、蔬菜(含食用菌)、果品、禽畜肉、禽蛋、水产品、茶叶、调料等产品及其加工品”,传统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均属于农副产品管理。

2、保证产品包装标识内容齐全。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食品包装上应清楚地印上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食用方法或使用方法等内容。" 平台上架产品(除初级农产品外)必须为检验合格出厂的定型包装产品,无生产商、无生产地、 无生产日期、无SC编码、产品的“名称”与其“配料”不相符、标识内容不全、不清楚、质量无保障、未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产品一律不得上架(初级农产品除外);

3、保证商品质量应与商品对外标识、说明、介绍等保持真实一致,不得销售伪劣假冒、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感官性状异常的产品。 变味、变色、沉淀、混浊、杂质、絮状物、发霉、生虫、结块、异物、酸败、发粘、返砂、腐败变质等现象产品一律不得上架销售。

4、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不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健康、安全、环境、标识、标签、原产国以及有毒物质有关的法律、法规;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国家质量要求标准或过期、临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5、保证凡有保质期的产品,送达产品到消费者或消费者指定地点时,距该产品保质期到期日的时限不得少于该保质期总期限的三分之二(进口食品距该产品保质期到期日的时限不得少于该保质期总期限的二分之一);但6个月以下保质期的产品,距该产品保质期到期日的时限不得少于该保质期总期限的四分之三。在保质期满后,消费者在保证期间发现的产品缺陷,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保证所上传商品信息真实、准确,符合连农云商”平台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实际出售的商品一致,符合产品规格描述,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出现缺斤少两的情况,不得作虚假和夸大宣传,并对商品信息承担独立的完全的法律责任。若发布的上述信息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在连农云商”平台予以更新,若因信息未及时变更引起法律后果的,商户独立承担所有责任。

7、保证上架产品稳定供货,如出现库存不足的产品,须立即下架。

8、保证对在连农云商”平台经营的商品拥有合法销售权,商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并对其商品质量及商品合法性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商户所销售产品不得涉及专利侵权,注意产品广告用语,不得出现虚假和夸大宣传,由商户自行上架素材导致相关侵权风险,则由商户自行负责,平台有权立即对侵权商品下架处理;若因此造成平台损失的,平台有权从经营方的平台交易金额中扣除对应的平台损失金额,交易金额不足以支付平台损失的,由商户另行赔付。

9、保证所售商品在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不在商户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不得上架

10、保证不出现已拆封的商品或“空盒”商品。

11、【禁止性信息】商户确保所发布的信息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政治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三)欺诈、虚假、不准确或存在误导性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的;

(五)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存在可能破坏、篡改、删除、影响连农云商”平台任何系统正常运行或未经授权秘密获取“连农云商”平台及其他用户的数据、个人资料的病毒、木马、爬虫等恶意软件、程序代码的;

(七)其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依据相关连农云商”平台协议、规则的规定不适合在“连农云商”平台上发布的。

二、入驻商家管理要求

1、若商户所经营产品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平台有权随时停止商户相关店铺的服务,并有权从经营方的平台交易金额中扣除对应的平台损失金额。

2、保证遵守本合同及附件的相关约定和连农云商”平台相关规则及流程,在使用“连农云商”平台相关服务时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及规则和流程使用,不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保证在使用连农云商”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在交易中采取欺诈及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4、保证不将从连农云商”平台获取的任何数据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同时保证未经甲方提前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传播“连农云商”平台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用户信息、支付信息、乙方其他用户展示与“连农云商”平台的信息等。

5、保证不连农云商”平台发布任何吸引甲方采购商到其他平台或乙方自身网络销售平台或渠道进行交易的信息,也不得在配送包裹中夹带此类吸引甲方用户的信息。

6、保证对所提供的食品、软硬件产品及附属设施、技术数据具有合法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或已取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形;如有,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由商户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连农云商平台被采购商要求承担责任的,商户应赔偿平台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甲方被采购商追索、平台向商户追索所支出或承担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7、发货时限:商户入驻“连农云商”消费券专区经营店铺应当自觉遵守平台规则,在规定的发货时限内真实发货。订单发货时限为买家付款(以后台数据为准)后的48小时内。商户须在接收订单后48小时内完成产品的配送及发货,且在平台上及时更新商品配送物流信息;发货时间以物流公司系统内揽件记录的时间为准。商户违背规定发货时间的,甲方有权按延迟发货时长扣除相应处罚金。

8、售后处理时限:商户入驻连农云商消费券专区,须实时关注后台订单及售后问题并及时处理,买家通过平台/电话/短信反馈的商品质量与服务问题,商户须在24小时内联系买家处理并给予买家初步处理方案,并在48小时内向平台反馈处理结果。若商户未及时处理问题导致买家投诉,平台工作人员核实后有权向买家先行赔付处理,相关赔付金额于商户平台交易金额中直接扣除。

9、保证对交付采购商的产品,在约定的验收期间发现有瑕疵的,商户应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后合理时间内发现有验收时虽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发现之隐蔽瑕疵的,商户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0、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规定及原厂规定承担售后服务,如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及原厂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乙方应按照对采购商最有利的方式执行。

11、保证商品一旦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维修、退换时,因此而产生的维修或退换货费、往返运费均由商户承担。

12、对于作虚假发货处理的订单,平台有权从经营方的平台交易金额中扣除对应的消费者赔付金,并将同等金额以现金或“连农云商”平台代金券形式发放给商家假发货处理订单所对应的消费者。


承诺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期:


附件3:

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共同构建诚信、透明的网络消费环境,共同维护公平、规范的网络经营秩序,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健康持续发展,本店(本人)特向广大网民及连农云商”承诺如下:

一、 不参与、不加入、不组建任何交易信用炒作组织(该交易信用包括商品销量、评价、DSR评分等);

二、 不进行 任何交易信用炒作行为,保证每一笔交易内容、交易信用均为真实、可信,绝无虚构、炒作行为。

三、 不发布、不传播、不推广任何有关交易信用炒作的违规信息,并积极举报此类违规信息;

四、 积极接受广大网民及连农云商”平台的监督,严格遵守、积极维护“连农云商”平台交易信用体系的各项规则;

五、 若本店违反连农云商”平台交易信用体系的各项规则,本店愿意接受“连农云商”平台的相应处理措施,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本店郑重承诺:本店将始终恪守上述承诺,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信用炒作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连农云商”平台的相关规定,诚信、公平、规范地开展经营活动。

承诺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期:

附件4:

产品质量承诺书

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购买我们的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则上按购货方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在购货方没有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我公司将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向购货方提供产品样品,经购货方同意后向购货方提供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逐步提高。

二、供货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

三、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五、质量争议(问题)的处理:

(一)购货方应严格按照制订的技术标准对供货方的产品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公正和科学性。

(二)对确属供货方质量问题的,已经使用造成的损失,由我公司负责。

(三)对确属供货方生产质量问题,没有使用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退货或降价)。

六、本产品质量保证书自双方签订《连农云商”平台服务协议》时生效,退出平台后保留3个月有效期。

承诺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期:

附件5:

售后服务承诺书


为达成客户满意,巩固本公司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维系客户纽带,对于本公司售后服务特别作以下承诺:

一、产品物流

和客户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按照指定日期发货。

发货须采用正规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

二、售后服务

产品购买后出现质量问题,均按照合同原则进行退换货要求。

在合作期间,本公司积极配合连农云商平台提供售后处理工作。

在合作期间,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方法、实际使用产品方面应该注意的一系列问题。

在合作期间内,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三、消费者保障

1、本公司了解并同意商家是消费者保障的责任主体。商家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及“连农云商”平台相关规则履行消费者保障各项义务,包括基础消费者保障服务如商品如实描述、7天无理由退货、特色交易约定履约等,具体以“连农云商”平台相关规则为准。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家同意在消费者选择商家所发布的相关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即成立。商家不得擅自撤销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商家同意当“连农云商”平台受理买家提出的消费者保障维权和赔付申请时,商家应积极配合,在“连农云商”平台要求的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商家同意“连农云商”平台可以大众一般认知水平标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判定商家是否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退款或赔付义务。在判定商家应对消费者进行退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的情况下,商家同意“连农云商”平台可在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自商家的保证金、货款中直接划扣相应金额支付给消费者,“连农云商”平台亦可使用自有资金代商家向消费者进行支付,同时“连农云商”平台有权就代为赔付的金额向商家进行追偿。

     四、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连农云商”平台以及可能侵权的商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连农云商”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应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进行核查,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商家;平台内商家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的,“连农云商”平台有权进行核查,并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时应排除明显不能证明声明人行为合法性的声明。对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及时终止必要措施;对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继续保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五、本售后服务承诺书自双方签订《“连农云商”平台服务协议》时生效,退出平台后保留3个月有效期


承诺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附件6

连农云商”平台交易商品品质抽检规则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连农云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连农云商”平台的优质购物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1.定义

1.1.商品描述,是指商家在店铺页面、商品详情页面、推广页面、客服聊天工具等任何向消费者展示的场景中,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所销售商品本身(基本属性、规格、数量、保质期、瑕疵等)、品牌、外包装、发货情况、交易附带物等信息所做的明示或暗示的描述。

1.2.商品的基本属性,是指商品的特性、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面料、材质、成色、做工、尺寸、型号、重量、标准等要素。

1.3.质量标准,是指商品需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标准(含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 商品描述中明示或根据商品描述可以推定的使用性能、质量状况;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适用范围

卖家在连农云商”平台所售商品的质量、品牌及版权的抽检。

3.抽检流程

3.1 发起抽检

抽检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为保障营销活动商品质量,平台自行发起的商品质量抽检;

(二)平台通过大数据,综合判定为疑似假劣商品的质量抽检;

(三)基于用户投诉,对引发舆情言论等重大事件的疑似假劣商品质量抽检;

(四)商家自行向平台提供的商品;

(五)其他途径获取的商家店铺售出的商品实物及/或商品信息。

3.2 商品送样

指定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卖家店铺中购买,在不打开样品包裹的情况下,由连农云商”平台或其指定的合作伙伴核实商品并处理来源信息后将其寄送给鉴定方。

3.3 商品检验

3.3.1 【检测方】

1)国内外权威机构,指国内具备CMA、CNAS资质的实验室以及境外参与ILAC-MRA协议的认可组织所认可的实验室等。

2)平台内部,对商品外观、重量、生熟等进行检验的专业质检团队;

3.3.2 【检测项目】商品质量的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质量检测项目: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2)商品详情页面描述内容;

3)标签检查项目及分类;

具体要求详见各行业及产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3.3.3 【检验依据】

1)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商品明示企业标准;

2)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

3)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4)商品详情页面描述内容;

3.3.4【抽检费用】质量抽检由“连农云商”平台自行承担;

3.4 认定标准

平台根据检测结果,依据不符合描述或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程度,结果分类为轻微、一般及严重。

3.4.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轻微不合格:

1) 抽检标准规定为轻微;

2) 经与商品描述比对,存在一定差异,会对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影响的;

3) 与相关质量标准不符但情节较轻。

3.4.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不合格:

1) 抽检标准规定为一般;

2) 经与商品描述比对,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差异;

3) 与相关质量标准不符且商品功能存在明显瑕疵。

3.4.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不合格:

1) 抽检标准规定为严重;

2) 经与商品描述比对,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差异;

3)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4) 与相关质量标准严重不符的其他情形。

3.5 处理规则

平台根据检测结果,对商品及店铺做以下处理:

1) 抽检结果认定为轻微:商品下架、删除;

2) 抽检结果认定为一般:删除、延长商品账期,限制商品参加营销活动,并依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订单做阻断处理,扣除商家保证金及/或商家账户货款余额,作为消费者赔付金,用于对相关订单消费者进行赔付;

3) 抽检结果认定为严重:删除商品、延长商品账期、订单阻断处理,并依据实际情况,监管店铺、扣除商家保证金及/或商家账户货款余额,作为消费者赔付金,用于对相关订单消费者进行赔付;

平台在初步认定商家存在抽检不合格情形的,除上述规定外,平台视情况对店铺采取限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商品移除资源位、屏蔽商品、禁止上资源位、禁止上架、限制提现等;

3.6 申诉

1) 商家可进入体检中心查看,并针对可申诉的抽检处罚记录,在15个自然日内发起申诉进行举证,提交平台认可的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2) 平台收到商家提交的申诉材料后将进行审查。

3) 经商家举证,平台审查后认为商家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品描述相符或者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即全部或部分申诉成功)的,将在确认上述事实后视情况逐步解除对店铺的全部或部分处理措施,但平台确认申诉成功以前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不撤销、不回溯。



附件7

连农云商”平台禁销目录

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

一、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

(一)枪支、弹药、军火

(二)枪支、弹药、军火的零部件、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其制作方法

(三)仿真枪支、仿真弹药、仿真军火类商品

二、军用、警用等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

(一)军用、警用、其他国家机关部门的服饰配件及其仿制品、大型徽章及其仿制品

(二)军用、警用的设备制品及其仿制品

(三)不当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标志的商品

(四)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三、管制器具类

(一)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二)管制类刀具

(三)弓弩配件及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商品

四、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消耗臭氧层物质

(二)易燃、易爆物品;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的相关方法

五、毒品及相关工具类

(一)毒品及毒品衍生品

(二)制毒原料、易制毒化学品

(三)吸毒工具、配件及介绍制作毒品的相关方法及信息

(四)含有宣扬涉毒文化的信息

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

(一)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破坏国家政治稳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商品或信息

(二)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商品或信息

(三)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名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四)含有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宗教活动及等商品或信息

七、色情、暴力、低俗商品或信息类

(一)含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招嫖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二)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读物、游戏;用于传播色情、暴力内容的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三)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图片及信息;用于传播低俗信息的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

(四)境外成人秀商品

八、赌博、博彩商品及服务类

(一)赌博、博彩类商品及服务

九、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

(一)用于侵害信息或数据的软件、设备及相关服务

(二)黑客相关的软件、工具、教程类商品及服务

(三)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窃听窃照的设备、软件及相关服务

十、药品类

(一)假药、劣药及其他禁止出售的药品

(二)特殊管理的药品

(三)境内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境外药,平台邀约商家除外

(四)平台认定的与药品作用相同或相似情形的商品

十一、兽药及相关商品类

(一)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兽药;兽药原料药;假、劣兽药。

十二、农药类

(一)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十三、医疗器械类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2.其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二)仅可销售给具备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及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医疗器械。

包括但不限于:

1.仅可销售给具备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

2.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如瑞蓝、微晶瓷等美白针剂,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等;

3.不适宜个人使用且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医疗器械,如包皮切割器等。

(三)三类医疗器械,但平台邀约商家除外

十四、人类健康及医疗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

(一)人体器官、遗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及相关服务

(二)健康诊断、咨询服务

十五、涉及欺诈、盗窃、作弊、骚扰他人等商品或服务类

非法所得的商品

(一)偷盗、走私、抢劫、欺诈、无人认领等非法所得

偷盗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一)用于达到盗取目的的工具、教程及服务

欺诈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一)具有欺诈风险的商品及服务

(二)未经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类商品。

用于作弊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一)用于达到作弊目的的工具、教程及服务

(二)具有作弊风险的商品及服务

(三)代炒作、代投票、代删除等不当获取流量或人气,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商品或信息

(四)用于提高抢购成功概率、干扰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用于骚扰他人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一)用于骚扰他人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代办类商品及服务

(一)不适宜开展的代办类服务

十六、动植物及动物捕杀商品类

(一)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三有”动物及相关商品

(二)已灭绝动物、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三)国家保护类植物

(四)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

(五)公益性、地域性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猫狗肉及皮毛制品、鱼翅类商品、熊胆及熊胆制品、食人鱼类商品、长江流域及其相关地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十七、金融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一)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三)仅限特定金融机构方可提供的商品或相关服务

(四)非法传销类商品

(五)人民币及仿制品、外币及仿制品

(六)非法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或相关产品

(七)非法集资类商品

十八、烟草及相关产品类

(一)烟草及烟草专用机械,电子烟及相关产品

十九、网络账号类

(一)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或服务

二十、网络游戏及相关服务类

(一)未经国家备案、官方已停止经营、外挂、私服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类商品及服务;游戏版权号交易及相关服务

(二)棋牌类游戏币商品及充值类服务

二十一、封建迷信类

(一)违反自然科学、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二十二、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内部图书类

(一)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二)法律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发行图书

二十三、交通、航空设备及相关服务类

(一)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五大总成”;非法拼装的车辆

(二) 汽车安全气囊、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三)航空或铁路相关的设备、配件、模型图纸等须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采购的商品或服务

二十四、旅行与出入境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一)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或因卖家原因导致交易订单中载明的入住人信息与卖家在酒店预留的入住人信息不符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二)未取得旅行业务相关经营资质、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或服务

(三)航空公司积分、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机票代订服务(飞猪特定资质商家除外)

二十五、通讯商品及服务类

(一)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二)境内运营商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及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三)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二十六、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商品类

(一)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公布的规则、与卖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标识标签不合格除外)

(二)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三)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二十七、依法被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及服务类

(一)法律法规、管理措施与决议等要求中被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或服务

二十八、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一)文物及特殊集邮票品

(二)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三)不得私自转让的物流类商品及补助类商品

(四)海南离岛免税代购类商品及服务

(五)气象资料

(六)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七)不允许发布的盲盒/福袋商品

二十九、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商品或信息类

(一)含有未成年人软色情内容的图片及信息;用于传播未成年人软色情信息的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

(二)含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

三十、病原微生物类

病原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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